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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会议上的讲话
孔 雁 玲
同志们:
今天召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为贯彻落实市执纪执法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部署,推动我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下面,我就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谈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我县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主要情况
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和省、市部署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我县各级执纪执法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着力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机构。今年6月份我县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镇(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分别成立了领导机构,并按市的《惠州方案》和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博罗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各执纪执法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部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2、依法开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全县执纪执法部门紧紧围绕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积极拓宽举报渠道,深挖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县公检法机关、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畅通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设立举报信箱、传真电话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商业贿赂线索。据初步统计,我县2001年1月至至2006年4月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4件,涉案人员6人。其中商业贿赂案件涉及违纪金额26.4万元。
3、及时上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报送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通知》(中治贿办明电〔2006〕2号),县治贿办确定专人负责案件汇总工作,严格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7月份将博县2001年1月以来查结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及时报送市治贿办。同时,要求执纪执法部门每月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另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实行专报。
4、积极开展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是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而且现实中商业贿赂现象十分复杂,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等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有些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与其他行为的关联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法律适用、立法缺陷、对策建议等进行了的研究,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各执法执纪部门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把握政策法规,收到良好的效果。
5、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县各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基本能注意加强协调配合,密切与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协调办案的整体合力。
虽然我县的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根据掌握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不够重视,思想认识有偏差,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一些重点领域的问题尚未取得重大突破,案件查处较薄弱;三是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完善,有的线索和案件未能及时移送,办案的整体合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四是对一些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政策把握不准,理论研究不够及时,影响案件的查处;五是大部分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报表的报送很不及时;六是力量不足,挂名的多,干实事的少。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二、下一步县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央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对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资源合理配置,加剧利益分化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它消耗的是经济增长后劲,最终积累的是社会矛盾。只有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才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抓住战略机遇期,推动我县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就必须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化解利益冲突,保证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执纪执法部门的职责要求。执纪执法部门肩负执行纪律、维护法律权威的神圣职责。从我县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商业贿赂之所以能够滋生蔓延,除体制、机制、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与执纪执法不严、惩处不力密切相关。能否搞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既直接影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效,又是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审计部门执纪执法能力的一个检验。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级执纪执法部门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不仅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而且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重要的政治责任,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扎实抓好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工作。
3、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促进自查自纠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保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对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态度越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越有力,就越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只有严格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严惩犯罪分子,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才能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只有通过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深入剖析,发现行业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才能为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创造条件。查案有力度,自查自纠才会有强度,建立长效机制才会有深度。
4、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措施。去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我县提出要在2007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利于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建立长效的预防机制。特别是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是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震慑作用,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才能取信于民,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执纪执法环境,推动构建博罗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要求,查处案件和自查自纠,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前后两个阶段,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势头。
1、认真落实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领导责任制。随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持续深入,查办案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执纪执法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工作。要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摆上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理顺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集中精力抓”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领导责任制。要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要牢固树立“整体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条不紊地推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开展。要坚持讲政治和讲法治的有机结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法律监督和独立办案职能,做到既严格依法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又讲究治理工作的良好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对一些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查处中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加强请示汇报,主动接受县治理商业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2、不断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3、努力排查处理案件线索。要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从中梳理出有用的案件线索。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逐一排查。并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要密切关注商贸经营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注意新闻媒体热议和披露的涉及商业贿赂的信息,努力拓展案件线索。要综合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深入挖掘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排查。要研究确定查办的重点,加大对商业贿赂问题集中打击的力度。
4、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或配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要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继续完善纪检监察和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执纪执法机关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及线索移送和案件查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完善查处重大案件协作机制,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
5、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必须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要认真按照中央和县的部署,紧紧围绕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拍卖和矿权出让,国有资产评估、拍卖、转让,药品及医疗器械流通、审批,投资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大宗物品采购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和矿权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在商业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案件线索,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在查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注意发现并查处串案、窝案或“案中案”。要集中力量查处金额大、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必须态度坚决,措施有力,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对大案要案要及时通报或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三)不断积累经验,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严格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既是建设“法治博罗”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必须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始终。
1、严格办案程序,依纪依法办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信访、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严格报批程序,不得擅作主张。要严格遵守案件管辖规定,对不属本机关、本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绝不允许受利益驱动越级、越权、越线办案,更不得借办案之名行违纪违法之实。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办案的严厉性和文明性相统一,严明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程序,既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又依法保障涉案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办案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相统一,主动而又有效办案,力争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要坚持行为和后果相统一,正确运用各种纪律、法律、经济及其他制裁措施,既不能以罚代纪、以纪代刑、重罪轻判、失之于宽,也不能牵强附会、上纲上线、趋之于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严把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2、不断积累经验,讲究方法策略。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只有讲究方式方法,善于运用政策谋略,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要针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积极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要善于把握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人员、关键证据,进行突破,提高成案率;要在加大调查取证、证据围城上下功夫,学会在“零口供”情况下突破商业贿赂案件;要集思广益,研究总结综合运用行政、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效做法;要按照党章明确赋予纪委的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探索各执纪执法部门优势互补、各司其责,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整体合力的高效协作机制。
3、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宽严相济。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因此,必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执纪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保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既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又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不能因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而影响一方的投资环境,坐失发展的良机。在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中,要特别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声誉,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既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又要坚持宽严相济。要准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讲究政策,宽严相济。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打击极少数,解脱大多数。对于一些行业、领域里的普遍性问题,重点惩处极少数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对大多数有不正当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人来说,主要还是批评教育整改。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主动整改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对一些行业性的问题,除严肃查处少数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甚至顶风作案的腐败分子外,重在批评教育和自我整改,重在管住今后,防止正常的经营、服务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的发生,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总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4、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审判机关要依法审判,加强对下级审判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监督,防止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公安、工商、审计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监督,定期总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月报表和季度分析报告,对重大典型案件还要报送个案剖析材料。县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经常性督查,对各地区各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集中监督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促进查办案件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重点不突出、成效不明显、不依法办案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查和跟踪整改,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我县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表现形式及其发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查处和治理对策;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立法机关制订反商业贿赂地方性条规,探索具有博罗特色防治商业贿赂的新路子。
同志们,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重大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中央、省和市、县的部署,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扎实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推动我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200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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